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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检办案·小故事】花钱托“关系”就能入学?家长们警惕诈骗陷阱!

时间:2024-08-21 16:49:3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当时牛某说有关系能给学生办理转学,但在开学之后孩子转学的事还没有着落,我就向他要拿去我的钱,他却敷衍搪塞,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在办理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被害人何某说道。2024620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牛某构成诈骗罪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24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7月,中考录取结果发布后,何某觉得自己儿子的录取学校不理想。一日,何某在和亲戚聊天中,谈到了想托关系给孩子办转学的事,亲戚向何某介绍了张某,张某得知此事后,随即询问自己的朋友何某有无“熟人”能办转学,何某一便想到了自己的老同学牛某,牛某听后当即表示自己能办理转学,并表示“我能托人办理学生转学,但请客送礼大概需要2万元。”

202374日,何某得知这个“好消息”后,立即通过张某、何某向牛某转账2.14万元。

直到20238月底,全县各所高中均已开学,何某孩子转学的“好消息”却迟迟未到,经何某催问,牛某煞有介事地称“先给孩子在录取学校报名,两周之后再转学,我都打点好了”。何某信以为真。20239月中旬,何某仍未等到孩子转学成功的消息,至此何某已不抱希望,便让牛某退钱,牛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多次交涉未果,何某便报了警。

牛某到案后,对其谎称认识教育局的领导,可以通过“托关系”的方式帮助学生转学,并以打点关系、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牛某交代,自己并没有办理转学的能力,也不认识所谓的教育局领导,骗来的钱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论是入学求职,还是买房办理资质,都要通过合法渠道实现诉求,不要迷信“托关系”“走后门”,要对托“关系”帮忙办事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和规避“请托型诈骗”陷阱,不给骗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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