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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数量和机构名称均严格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进行了统一规范设置“一室四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各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负责检察政务、机关文电、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检察信息技术和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检务督查和警务管理工作。

   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第三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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