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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办好每一件“小案”】 会宁县检察院积极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时间:2024-04-16 17:16:4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近日,会宁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依法办案和矛盾化解相结合,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事后有悔罪表现和赔偿意愿,社会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害方要求赔偿数额过大,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经审查,本案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的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于是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存方式、运作过程等向双方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自愿到指定账户缴纳赔偿保证金15万元,检察机关遂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因被害人提出过高赔偿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在合理范围内的赔偿意愿,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向指定账户缴纳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可以对其从轻处理,适用非羁押措施、相对不起诉等。

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构建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会宁县检察院将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贯穿检察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持续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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