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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检办案·小故事】利益在左 安全在右——非法销售成品油 会宁两人被判刑

时间:2023-10-19 17:08: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会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和李某危险作业案被会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是2021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会宁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王某于2018年开始销售成品油,其先后从他人处购进价值人民币4120142.5元的柴油,存储于油罐车中用以销售;20226月以来,李某从他人处购进价值两万余元的92号汽油42桶,让王某代为销售,每桶给王某10元代售费,李某共获利1000多元。经鉴定,王某和李某售卖的柴油和汽油均符合标准要求。

另查明,20186月、8月,王某因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会宁县交通运输局罚款6万元,至今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经审查,王某和李某明知销售成品油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却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将成品油存储于油罐中进行销售,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违章冒险危险作业的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关乎着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均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与储存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单位需以案为鉴,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合法生产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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