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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绿立方”工作品台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2-03-29 09:10:21 来源:  作者:刘宏梅 刘晓龙 点击数:

“请问是会宁县检察院‘绿立方’维权工作室吗?我从别处打听到你们,希望你们能够帮帮我儿子,我们现在确实是没有其他办法了...”近日,会宁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接到一位母亲的特殊来电。

经了解,2013年7月,12周岁的小李(化名)伙同小华(化名)在学校一办公室内盗取价值100余元的学习用品若干,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侦查终结,却停止了其后的法律程序。如今,小李准备服兵役参军,便遭遇了一道障碍——政审时需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刑事案件未撤销而无法出具。

一番辗转之后,眼看着政审期限将至,小李及其母亲像热锅上的蚂蚁,一筹莫展时,听说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绿立方”维权工作室可以提供其帮助,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这才有了开头的一通电话。

收到该诉求后,“绿立方”维权工作室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汇报分管检察长后联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了解,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考虑到政审日期马上截止,本着从快办理原则,当天下午未检检察官对此案进行调卷研判,启动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就立案理由进行说明。经审查,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分管检察长与未检检察官通过与公安局以及办案民警的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在第二天早上对该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公安机关给小李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小李也在最后一刻顺利完成了政审工作。

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后,小李跟他母亲都非常高兴,第一时间打电话到“绿立方”维权工作室,将此消息告诉了未检检察官,这让大家都感到十分欣慰。《无犯罪记录证明》虽只是一张薄薄的纸,却可以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掉“犯罪”标签,让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奔跑于广阔的蓝天下,享受平等权利。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作案时小李、小华年龄均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构成犯罪。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本案中,小李、小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撤案。

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依据此规定给小李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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